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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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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扔掉或堆放建筑垃圾,否则将被罚款。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运、处理和回收有专门的规定,倾倒建筑垃圾的人或企业需要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一般来讲,“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监理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根据建筑法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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