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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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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区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业主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明了,如果房主明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而将拟建房屋发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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