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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偿担保人,连带共同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
可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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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追偿。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陈某和邹某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陈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向银行申请贷款260 000.00元。2012年3月28日,陈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某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和被保证人的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当天,银行向陈某指定的收款人公司账户转账260 000.00元。随后,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过程中,到2017年3月24日,陈某连续逾期12期。因此,一家支行从一家公司账户的账户中扣除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 666、60元。同月28日,某支行再次扣除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224 987、54元。两次扣除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247 654、14元。一家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扣款通知后,于同年5月18日本院。【判决】一、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息247 654、14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本息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 973、96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1日至247日的本息 654、14元全部支付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525%计算);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虽然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但是,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主张的是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追偿权纠纷。2、由于本案债务是陈某的个人债务,一家公司主张邹某承担本案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担保人有权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实现了公平原则,保证了债权的实现,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1、担保人可以追偿另外的担保人,如果有多个担保人,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份额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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