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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追偿损失原来有多个担保人,申请律师可以吗

2021-11-20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陈某和邹某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陈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向银行申请贷款260 000.00元。2012年3月28日,陈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某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和被保证人的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当天,银行向陈某指定的收款人公司账户转账260 000.00元。随后,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过程中,到2017年3月24日,陈某连续逾期12期。因此,一家支行从一家公司账户的账户中扣除了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 666、60元。同月28日,某支行再次扣除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224 987、54元。两次扣除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247 654、14元。一家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扣款通知后,于同年5月18日本院。【判决】一、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息247 654、14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本息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 973、96元,支付某公司2017年8月31日至247日的本息 654、14元全部支付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525%计算);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虽然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但是,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主张的是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追偿权纠纷。2、由于本案债务是陈某的个人债务,一家公司主张邹某承担本案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担保人有权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实现了公平原则,保证了债权的实现,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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