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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的经济补偿是按照一年的工资算,这样合理吗

2022-02-05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公司告知你的计算方法及解释部分是合理合法的。合理的部分:补偿是要按照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作为时间节点分两段计算: 1、从2008年到解除合同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2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其三倍正好是14076元。基于以上的规定,公司说2008年以后,只能按上海市最低工资的三倍(即1.4万/月)一年陪一个月是合理的。 2、2008年以前按照之前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工作满一年即给一个月补偿。公司说2008年前按我目前的平均工资一年陪一个月是对的,且没有金额的限制是合理的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所说的超过17万的部分是要征税的,征税具体标准是扣除17万的部分除以12,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额。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处: 1、是否提前一月通知,未通知要补偿一个月工资; 2、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仅仅以公司合并而解除合同时不合法的,不合法解除合同,是要支付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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