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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
列入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有事实、有合同、有付息的合法凭据、用于本企业经营、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不属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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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利益原则,实行统一计算、等级管理、当地预付、清算、财政调整的处理方法,总分公司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共享部分,25%由总公司所在地共享,50%由各分公司所在地共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分配。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各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公司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应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公司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所得税本身是不能的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利润总额填列的是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而不是净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已经预缴税额予以抵减,不从利润总额中减除。例如,汇算清缴时,利润总额为100万,已经预缴25万所得税,净利润为75万在汇算清缴表里,利润总额填写100万,这样计算出应交25万所得税,然后在下一栏填写已经预缴25万税额,最后应缴补缴额为0而不是填写利润总额75万,计算出应交税款为18.75万,已经预缴25万,最后要退回6.25万,这是错误的,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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