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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现状是和上述中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是有区别的。从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沿着放松管制、改进监管的基本路径,经过十余年的演进,形成了目前比较全面和完备的内容: (一)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体系由于涉及到外汇收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除中国保监会之外,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监会主要负责对投资主体和投资活动本身的监管,而外管局主要负责对外汇额度、资金收付等外汇事项的监管。现行的监管制度体系由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组成,主要是保监会、外管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还没有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一般性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一、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二、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三、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四、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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