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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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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类型和范围;(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人身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不仅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标准要求,也是人民警察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禁止殴打、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主要是指禁止殴打、捆绑、冻饿、罚站、罚跪、嘲笑、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还包括禁止长时间强光照射、采取轮战术不休息、不间断询问等变相体罚和虐待的方法。实践证明,打骂、虐待、侮辱违法者不仅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危害极大。在办案过程中,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扣押、没收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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