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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机关有治安处罚档案,《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
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的专项活动,是做出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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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了人民警察个人可能有违法行为外,公安机关以公司名义作为执法主体时,也可能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个别公安机关不执行罚款的征收和罚款决定分离制度,设立小金库,设立个人罚款等。此时,面对违法行为的公司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的规定,处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列举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作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的对象是负责人。负责人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负责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在以公司名义决定时发挥决定,发挥领导作用的人,一般是公司的领导或负责人。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等。二是其他直接负责人,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办理某些事务或某些案件的人民警察,即通常所说的经理。如果公安机关做出了错误的决定,经营者有错误,经营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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