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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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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六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保持劳动关系,可以单位需要支付员工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算。如果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认支付方。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6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18年一级残疾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级残疾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指交通事故发生的治疗费用和不可避免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评估结论确定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2、残疾赔偿标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0%×20年3日。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和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4、工作损失赔偿标准:我的日工资×工作损失天数,工作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工作损失的,工作损失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作损失费用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护理费补偿标准:日常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或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劳动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6、住院食品补贴赔偿标准: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住院天数7。营养补偿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100人生活费补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100人%9、交通费用赔偿标准:合理的交通费用按发票计算。10.鉴定费用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按发票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1)按照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7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工资月的工资;(2)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为90人的工资%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四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残疾津贴为基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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