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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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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到下列侵害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其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居(村、牧)民委员会、学校请求保护:(一)遭到侮辱、恐吓、胁迫、殴打或者抢夺财物;(二)遭到、虐待或者遗弃;(三)被迫失学、辍学;(四)被迫婚嫁;(五)被迫乞讨、偷窃、行骗;(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浪乞讨和孤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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