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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里有专门的办理经济犯罪的机构。 各局在名称上小有差异。 有的叫做经侦支队、经侦处、经侦科等,有的叫做经济犯罪办案中心。 我曾经配合他们...
案件审核中心并不在公安局,而是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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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派出所有合法手续,你只有配合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能去,但为了法律的公平性,建议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词。现场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明,向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并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传唤不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作证。在这方面,执法部门应当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
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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