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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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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出资中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时,应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其预约出资全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在公司成立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取消和转移该账户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二)非货币(现货)出资对非货币(现货)出资的比例,中国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现货)出资的比例不超过70%。1、实物对实物出资,中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进行规定。实物需要办理户口手续的,公司应在成立后半年内办理户口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告。我国对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额支付,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2、知识产权按照《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和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布图)7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合同性许可中控制反竞争行为。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非常广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复盖范围越来越广泛。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依法评价。3、土地使用权中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价格出资。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出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以下四点:①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是所有权的出资②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使用权,不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③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是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④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未承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授权资本制代替法定资本制,极大的繁荣了市场经济。虽然公司注册时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也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可以一直不到位。股东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无法避免出现没有缴纳出资却是公司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却享受足额缴纳股东权利的不公平现象。 如何让未出资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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