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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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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出资(指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下称"出资转让")的有效要件。出资转让不单单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还涉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鉴于此,出资转让除了需满足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外,还有其特殊的要件。这些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首先,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有,股东可以使用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股东对出资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需要及时交纳出资;且不能使用法定的不得出资的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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