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要对公司承担履行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话还要承担其他责任。2,出资后非经法定条件不得抽回出资.3,可以,另拟的行为可以视为履行约定的补充。但最好双方书面说明。
【1】公司资本应当保持恒定,除非法定事由,股东不能撤回出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从法律上来讲,贵公司应予增加相应现金出资。 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用以出资的往往不是现金而是其他非货币财产。企业增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以什么方式增资更是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股东可以全部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增加出资,这实际上是在增资变更登记中解除了股东货币出资的义务,有利于股东根据自身情况使用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有利于企业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能够促进企业发展。 这种做法,成都市工商局有成功的经验,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试行)》(成工商发〔2008〕)曾经明确提出,企业增资,可以完全使用非货币出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382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