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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笔录范文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笔录内容: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牵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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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范本是劳动仲裁庭审情况的集中反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
给你一个范文吧。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庭审笔录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复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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