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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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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 (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1、农业税的税收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1)粮食作物和土豆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麻、烟、油、糖等经济作物的收入;(3)农业特产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4)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农业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及用具; (三)古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提示:除了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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