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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还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1、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给予遗属烈士褒扬金。与此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时,还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因公牺牲的烈士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包括死后记忆和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和省级党委、政府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0%;(三)立一等功的,增加25%;(四)立二等功的,增加15%;(五)立三等功的,增加5%。《烈士赞美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相当于烈士4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死亡补助和烈士遗属特殊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烈士遗属还可能获得定期养老金和生活困难补贴。《人民警察抚恤金优惠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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