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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应的法律权益,当然需要相关证明,建议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取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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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个联系方式,便于通知当事人,没有联系方式,也要提供通讯地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合法的。 2、因为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后还是不给抚养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有以下情况的,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对有以上情形的被告人,即使他们坚持自己辩护,而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法院同意了的,该被告人也必须自己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也即这类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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