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凡境外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核验密押或印鉴。分行与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对于电开信用证,由密押员在电报上加盖“押符”章;对于信开信用证,由负责...
我行收到境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应根据其托收填制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采用我行标准格式),并复印发票和各一份,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单位来我行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凡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审证,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了解开证行的资信;2.明确信用证的金额;3.注意装船期、效期和单据条款;4.对限制在本行议付的信用证,按照总行颁发的《国际结算操作规程》全面审证。分行经办人员审证时发现的疑难,应向结算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各行应按月汇总编制国际结算业务统计报表并上报总行。
各行如需开具少收保证金数额在200万美元(含二百万美元)以上的信用证,应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总行国际业务部应迅速以加押电传或传真形式给予答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2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3,9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