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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也就是说,被判无期徒...
无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少到13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二)判处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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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最多能减到1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刑至十三年。根据《刑法》对于减刑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无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少到13年。具体的减刑幅度为: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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