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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也就是说,被判无期徒...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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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过程中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立功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无期徒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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