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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利用宗教、气功或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主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恶说等手段迷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定为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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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含义,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有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损害财产或者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损害或者转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无处分权而无效。卖方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不能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声称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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