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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条司法解释

202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含义,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有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损害财产或者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损害或者转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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