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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2024-12-05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如何精确计算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迟延履行金方面的问题,其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计算标准与计算期限。其中,计算标准详细阐述如下:迟延履行金应等于拖欠款项的实际数额乘以1‰/日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的总天数。而至于计算期限,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自确认的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具体日期起开始计算,即从每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最后的履行期限结束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对于那些已确立分期履行条款的法律文书而言,需要分别计算每次履行期限结束后的时间;如果在所有法律文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出应当何时去履行,那么就只能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起进行计算。需注意的是,这款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应计算到被执行人最终全面完成相应义务为止。如被执行人选择分期履行,相应各部分的迟延履行金在每次履行全部完成时便可停止计算。当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多次计算之后得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此同时,由于加倍计算后的这一债务利息,也可细分为常规的债务利息和已进行双倍数增幅后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遵循法定算法进行计算即可;反观那些法律文书并未确立应当支付该类型利息的情况,此时就无法予以计算在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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