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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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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是一般债务利息,则按照文书的规定来计算,文书没有规定的,不计算;如果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未还的欠款×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决数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区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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