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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谓“隐名股东”,目前法律并无定论。即使在今年2月份刚刚颁布的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没有明确引用“隐名股东”这个概念。如果...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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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可以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公司。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注册的时候一般都会有股东名字的,所以建议你朋友一定要对股东的身份资格落实清楚,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权利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限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请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拥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限定。”因此您的这份转让协议无进行工商登记变换的情形,只在协议当事人内部有效。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如还有疑问能够任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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