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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周末加班时间劳动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因此,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至于周末加班只能调休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单位即可以采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做法,也可以采用补休的做法。但如果平时加班时间较多,却始终不肯发加班工资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梭,请求干部并查处,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这种案子我们做过很多,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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