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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2021-10-25
(一)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以5%(纳税人在县、镇)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额后的馀额为土地增值额,以累计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的行政计划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支付的转让金的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支付的地价。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印花税也可视为税收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纳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不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不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税务机关发现上述数据不真实时,要求评估转让价格和扣除费用。 4、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和转让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的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以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让书的依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镇建设、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转让或转让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受让人从合同签订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纳税依据,按一定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权利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以成交价格为纳税依据,以3%的税率征收权利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支付的税金很多,但一部分由转让人承担,另一部分由转让人承担。相比之下,转让人支付的税金比转让人支付的税金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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