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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
公司成立的要件是指公司得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公司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体上的要件和程序上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①公司组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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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成立条件如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投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控股公司注册条件: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控股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名称中的控股一词,另一类是公司名称中没有控股一词,但实际上有许多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行为。在注册第一类公司名称中出现控股二字的公司时,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核实。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不得包括行政区划。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国民经济产业类别语言表达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因此,如果控股一词需要出现在公司名称中,则应具备这些条件,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进行核实。注册公司名称不使用控股二字的,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名称的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和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经国务院批准;(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语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3)不同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注册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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