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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
不可以,即使重新调查取证了,也不会被复议机关所采纳,到头来,只会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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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申请人自已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不允许的,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60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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