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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城市的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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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等。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安排复检,并及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人。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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