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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医疗事故赔偿如下: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工作损失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食品补贴: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4)护送费: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医疗补贴标准计算。(4)护送费用: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送,则不超过15年,则不超过60年,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的平均丧葬费用证明。(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计算。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用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6年;残疾的,赔偿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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