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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其中...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男方或女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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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证件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中国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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