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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分则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进行了列举,分别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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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以下这些是过失犯: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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