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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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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公益性捐赠部分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的满足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额的30%,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1,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征收的)或当年(按年征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否则无效。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2)上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超过零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在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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