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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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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各类优抚对象,或者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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