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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022-09-10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四)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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