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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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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荣誉权的意义有哪些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3。 笔者认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等,都是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因此荣誉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 (1)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的一般评价和外部认可;而荣誉权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是特定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认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誉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以上特征也表明,荣誉权应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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