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属于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征收补偿就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对可能发生的征收补偿时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征收事件,则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最好选择出租人价值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预期经营利益的损失、装修折旧损失、搬迁费用等,同时需要将前述范围具体化、数值化便于后期操作。 2、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是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一个特殊表现,依照法理,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两者相遇时,物权无疑优先于债权的实现,但有几种特殊的情况,就租赁合同来说,除了前者买卖不破租赁外,还有一种就是抵押权设置在租赁合同生效之后,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对物业的抵押权,需要受制于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反之,则不受限。
1、“股权转让纠纷”的范围过大,不能仅凭这个词就确定纠纷的诉讼主体,因为纠纷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主体是不同的。 2、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的股权转让纠纷都是发生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比如说出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了股权,但是受让方却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费用;又比如说受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费用,但是出让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这些情形下诉讼主体都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公司并不涉及其中。 3、但是有些情形下的纠纷,公司就是纠纷的当事人,也是诉讼的主体,比如说出让方和转让方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款也已经支付好了,但是公司却不及时为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此时转让双方就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4、因此,“股权转让纠纷”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诉讼主体,纠纷在谁之间产生的,谁就是诉讼的主体。实践中公司作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通常情况下都是发生在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合同的行政诉讼范围主要是:(一)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三)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408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