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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之诉。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 2、无效和撤销之诉。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
1、违约之诉。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 2、无效和撤销之诉。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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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被告;此外,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也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因此公司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1、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没有一定的规则。笔者发现,在已发表的此类案件中,只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和显名股东作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显名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被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在公司章程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缺陷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缺陷出资股东提起确认诉讼时,合格的被告应为公司。关于缺陷出资股东的资格,如果缺陷出资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应轻易否定缺陷股东的资格。3、股票和出资证明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股票,股东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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