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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
自愿解散是公司自行决定解散。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决议,认为公司已无续存必要而决定的解散。其解散程序为:先由股东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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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需要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然后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最后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解散登记,解散正式生效。公司自愿解散程序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作出重度特别决议。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董事和监事在解散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一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解散登记,解散将正式生效。如董事、监事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未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2/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上述表决权。它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和业务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无需清算程序;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承,而不是消除。合并、分立解散不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并、分立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 3、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 4、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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