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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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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客体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我们都知道,贪污贿赂罪是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贿赂的行为,我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若贪污公共财数额未达5000元,但情节严重,如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或贪污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等,也应以贪污罪论处。若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足5000元,且情节较轻,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本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关键。(1)犯罪客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后者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在客观上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复杂对象,后者只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贪污贿赂罪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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