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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认定

2021-12-04
我们都知道,贪污贿赂罪是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贿赂的行为,我国有专门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若贪污公共财数额未达5000元,但情节严重,如多次贪污屡教不改、贪污救灾、救济、扶贫或贪污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等,也应以贪污罪论处。若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足5000元,且情节较轻,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本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的关键。(1)犯罪客体不同。也就是说,前者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后者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三、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在客观上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复杂对象,后者只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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