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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全面意思自治,但该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边界。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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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
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限制股份转让场所。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于无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 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公司 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其它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具体要求转让前,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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