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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
股东转让股份有以下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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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定权是公司的基本权利之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各项事项,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决定权参加公司的决定。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根据其股东地位享有的股东大会议案作出一定意义的权利。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决定权的规定,决定权的设定原则上不能转让,具体应当接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决定权的转让,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决定权的转让,但决定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股票转让规定进行。股东也可以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生存期间)内的表决权转让或处置给他人(包括表决权信托)。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43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作限制性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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