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
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以下规定: 1、《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劳动法》第十三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是对我国对于探视权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的回答: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日前,一起因“形象欠佳”被无故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在徐州鼓楼区司法局牌楼司法所的关注下,成功得到圆满解决,有力地维护了六指员工的合法权益。张某是一名38岁的中年妇女,来自农村,没有文化,没有特殊技能,很难找到工作。去年4月,谢某在鼓楼花园附近开了一家饭店,张贴了一张招聘启事,要招服务员等招聘信息。看到招聘消息后,来自农村的张某被招进了店内工作,饭店老板谢某当天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每月1000元工资,包吃住,安排她从事饭店端盘子、洗刷碗筷、洗菜等简单的服务工作,工作上,张某不怕辛苦从早忙到晚,老板一直都夸她能干。可就在今年,2月18日上午,老板谢某突然带来一位时尚漂亮的中年妇女,对张某声称:“你从明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顾客反映你的六指形象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口味和心情,一会把近期半个月的工资领了,另找高就吧。”突然离职,家中收入来源中断了,张某一时半会儿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法律维权意识又不强……无奈之下,她致电12348咨询相关法律维权事项。没想到的是,牌楼司法所很快就指派了专职调解员跟进案件。司法调解员了解案情后,表示:“用人方招用人员,首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强行解聘,张某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其次,饭店老板仅因张某有六个手指,便以‘形象欠佳’为由,不顾签订合同的事实,强行解聘,明显构成就业歧视。”当日,专职调解员随同张某约定谢老板来到饭店参与现场调解,饭店谢老板耐心听取法律方面的解答,饭店老板谢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认可,但在调解赔偿金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司法调解员一边耐心释法,一边为张某争取到了3000元的补偿金。至此,一场因“形象欠佳”解聘六指员工的案件,最终以维权人获得补偿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令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国务院令44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19人已浏览
538人已浏览
3,219人已浏览
1,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