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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由自己组织进行普通清算,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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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的清算具体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其他法律规定。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人员组织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一般都是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其所遵循的程序较普通清算更为严格。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经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等。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评估失实等。(二)形式条件从普通清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股东等提出申请,由发出命令而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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