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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说法院强制清算程序是怎么样的?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对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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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中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关于强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
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如前所述,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贯彻意见》第五十六条就规定:“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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