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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它应该是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罪行。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伪劣、不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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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没有规定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罪,但规定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为: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高于5万元;尚未销售,但价值高于15万元;或者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价值高于15万元。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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